总工发[2010]29号
(2010年5月26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工会自身建设的决定》,切实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增强基层工会活力,不断提高工会工作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职工之家(以下简称建家)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工会作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建设职工之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是发挥基层工会作用的重要平台,是增强基层工会活力的有效手段,是全面提升基层工会工作水平的综合性载体。当前,建家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新的任务,也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
党中央一系列重要指示对建设职工之家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以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带动其他各类基层组织建设,在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胡锦涛总书记多次强调,各级工会组织要扩大工作覆盖面,增强组织凝聚力;中央书记处在关于工会工作的重要指示中指出,把各级工会组织进一步建成名副其实的职工之家。党中央一系列重要指示,既是对工会工作提出的更高标准和更高要求,也是对建家工作提出的更高标准和更高要求。必须按照党中央的要求,着眼于抓好基层、打牢基础,坚持把建会、建制、建家紧密结合,切实加强和改进工会自身建设,不断赢得广大职工群众的信赖。
基层工会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建家工作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随着各类基层工会组织的迅速发展,特别是大量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之后,对夯实基础工作、、发挥工会作用提出了新的要求;大量农民工成为职工队伍新成员,维护工人阶级团结统一和职工队伍稳定的任务更加艰巨。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和发挥作用的现状,迫切要求在坚持抓好组建工作的同时,进一步把工作着力点放在发挥基层工会作用上,充分运用建家这一有效载体,推动各个领域、各种类型基层工会全面开展建家活动,做到哪里有职工哪里就要建立工会组织,哪里有工会组织哪里就要开展建家活动,最广泛地把建家活动覆盖到每个基层工会组织,最充分地激发出每个基层工会的活力。
各级工会一定要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立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把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当代中国工人运动的主题,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建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适应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新要求,团结动员广大职工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和工人阶级伟大品格,明晰建家新思路,提出建家新举措,实现建家新发展,在推动经济发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职工队伍和社会稳定中大有可为、大有作为。
二、与时俱进,进一步明确建设职工之家的基本要求
进一步加强建家工作,要坚持在继承的基础上不断创新,与时俱进地赋予新内容,努力把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成为组织健全、维权到位、工作规范、作用明显、职工信赖的名副其实的职工之家。
(一)健全组织体系。基层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健全,按时换届选举,单独设置工会工作机构,依法独立自主开展工作;依法进行工会法人资格或工会法人代表变更登记;工会主席(副主席)的产生、配备符合有关规定,职工二百人以上的单位依法配备专职工会主席;按不低于职工人数千分之三的比例配备专职工会干部;加强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加强会员会籍管理,职工(含农民工、劳务派遣工)入会率达到85%以上。
(二)促进科学发展。围绕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争先创优建功立业活动,持续形成劳动竞赛热潮;深入开展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重点、以合理化建议和“五小”活动为内容的职工技术创新活动和“我为节能减排作贡献”活动,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加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培养、评选、表彰、宣传和管理,激励职工立足岗位、勇创佳绩。
(三)履行维权职责。建立和完善以职工(教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推行厂务(院务、校务)公开,公司制企业依照有关规定选举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参与企业管理;深化“共同约定”行动,建立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制度,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指导和帮助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协助和督促企业落实国家各项涉及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等规定。安全生产无事故;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
(四)提高职工素质。落实《全国职工素质建设工程五年规划》,发挥工会“大学校”作用,深入开展“共筑理想信念、共促科学发展”主题教育活动,弘扬中国工人阶级伟大品格,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职工群众;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培育“四有”职工队伍;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和文化体育活动,满足职工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推动职工文化和企业文化建设。
(五)服务职工群众。以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为重点,认真倾听职工呼声,积极反映职工意愿,提出政策建议和主张;关心职工生产生活问题,指导帮助职工就业,进一步叫响做实“职工有困难找工会”,努力为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开展“送温暖”、“金秋助学’’等活动,履行帮扶困难职工“第一知情人”、“第一报告人”、“第一协调人”、“第一监督人”的职责。
(六)加强自身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密切联系群众,廉洁自律;健全各项组织制度、民主制度、工作制度,基础资料齐全;坚持会员(代表)大会制度,完善会员代表常任制,实行会务公开,接受会员群众民主评议和监督,保障会员民主权利;开展“创建学习型工会、争做知识型工会干部”活动,加强思想、作风、能力建设,提高工会自身建设科学化水平,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工会;建立单独工会财务账号,独立使用工会经费,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保护好工会资产;工会工作有创新、有特色。
三、健全机制,强化建设职工之家的激励与约束
深入开展建家活动必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强化激励与约束机制建设,激发工作的内在动力与活力,保持常建常新、蓬勃发展。
(一)结合召开全国工会代表大会,每五年集中表彰一批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模范职工小家、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全国优秀工会积极分子、全国优秀工会之友;届中评选表彰一批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模范职工小家、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适当扩大对非公有制企业工会、乡镇(街道)工会、村(社区)工会、各类基层工会联合会的表彰比例。对于作出+突出成绩的先进基层工会和优秀工会干部,可由省(部)级工会即时推荐申报,由全总授予荣誉称号。对获得全国模范职工之家称号的企事业单位工会和工会主席,上级工会和本单位可以给予适当物质奖励。全总在表彰全国模范职工之家的同时,对建家工作成绩突出的省级工会,给予通报表扬。
(二)评选表彰模范职工之家、优秀工会工作者与评选五一劳动奖状、奖章有机结合。对已获得各层级模范职工之家称号、经会员民主测评连续三年以上获得满意等次的基层工会和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优先推荐申报本地或上级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全总在表彰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和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的同时,对其中事迹特别突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分别授予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和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称号。
(三)各级工会要真正重视、真诚关心、真心爱护在建家工作中作出优异成绩的基层工会干部。全国总工会每年组织部分获得全国模范职工之家称号单位的工会主席参加疗休养活动。
(四)基层单位及其党政负责人拟推荐申报工会系统评选表彰的各层级五一劳动奖状、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的,其工会组织必须荣获相应层级的模范职工之家称号。
(五)切实落实会员评家制度,以会员满意度为标准,定期对获得荣誉称号的基层工会进行复查。对会员不满意的应提出限期整改要求,逾期未改或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撤销其荣誉称号。对会员测评不满意的工会主席(副主席),所在单位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应在核实的基础上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两年会员仍不满意的,应按照《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组织调整。对三年内未达到合格职工之家标准的基层工会,上级工会应采取措施予以整顿。
四、加强领导,切实提高建设职工之家工作水平
各级工会必须把建家工作作为一项长期性、战略性的任务,高度重视,持之以恒地推进。
(一)加强领导、形成合力。各级工会要切实把建家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领导小组,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部门共同抓的工作格局。要制定工作规划和具体实施办法,健全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务必抓出实效。要积极主动取得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争取把建家工作纳入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统一部署、统一检查、统一考核、统一表彰,推动建家工作健康发展。
(二)突出重点、拓展领域。各级工会要把非公有制企业作为建家工作的重点,向各类基层工会拓展,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建家活动,不断扩大建家工作覆盖面。积极探索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建家的新形式,正确处理硬件建设、软件建设、自身建设的关系,把工作重点放在维护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上,认真解决自身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提高建家工作质量和工会工作水平。
(三)分类指导、提高水平。要根据各种类型基层工会的特点,提出不同的建家标准,突出针对性,不搞一个模式。国有、集体企业工会,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会要认真对照标准,查找差距,把工作重点放在提高建家水平和增强工会活力上;改制企业工会要着力抓好工会组织的整顿和重建工作,发挥职代会作用,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非公有制企业工会要适应企业特点,打好基础、规范起步,切实提高规范建设水平。
(四)深入调研、不断创新。要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分析,坚持以理论创新推动工作创新、实践创新,及时抓住制约和影响建家工作的突出问题,研究解决的办法,提出指导性意见,不断探索建家规律,推动建家工作创新发展。
(五)加强宣传、树立典型。要加强舆论宣传,形成建家良好氛围,不断扩大建家影响,引导会员和职工群众积极参与建家活动,增强吸引力和凝聚力。要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树立品牌形象,形成学先进、赶先进、超先进的热潮。
(此件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2010年5月27日印发